张*辩称,张*作为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被告仅结算部分工程款。2016年9月24日至2107年被上诉人一直找上诉人对账,经对账后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据,实际欠付的数额要多于欠据的数额。张**与张*是父子关系,合同都是张*签的,张**只是代理人身份,主体资格不存在问题。
河南华安公司述称,甲方拨付的款项没有支付到我公司的账户,税款是需要打到我公司的,或者由双方缴纳。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500万元(以鉴定报告为准),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暂算为202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14日,乌兰浩特市鑫久公司(发包方)与河南华安公司(承包方)签订合同,承包方自筹资金施工鑫久花园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13年9月9日,计划竣工时间2014年11月11日。2014年5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013年9月11日,河南华安公司(甲方)与张*(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本文书还有3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