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某1因与被上诉人高*,原审被告温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6)内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乌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苏晨、郝*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温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与温某1于2015年农历1月15日认识、于2015年农历4月25日或者28日订婚、于2015年农历11月18日举办典礼,典礼后开始同居,同居一个月后就开始分居。
原审法院另查明,有高*与温某1签字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典礼前高*给温某1各项礼金108000元,该款由温某1返还高*,给付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周*一次性给付,签订时间为2016年4月10日。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效力问...(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