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合肥分行)与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偿还借款本金1128522.44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为25871.85元,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款清之日止;2.李**赔偿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的律师费损失15000元;3.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对李**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蒙城北路东侧北城世纪城xx区泽徽苑**幢**室房产【房地...(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