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区鑫诚达汽车配件经销处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被告宏成地产公司委托授权被告中建华瑞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商业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座落于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9-3(**层底商),建筑面积90平米。租赁期限3年,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第一年租金45000元,于2016年12月1日前付清。2016年11月17日,原告向被告中建华瑞公司交纳租金45000元,被告中建华瑞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原告使用。2016年2月16日,中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发军发(2016)58号《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要求全面停止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偿服务活动。2018年1月10日唐山市路...(本文书还有2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