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安市明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左功雄担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席兰国、齐晓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其所有的赣c×××××号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2017年10月28日23时许,杨*华驾驶该车在榕江县栽麻镇领所村更友寨300米处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赣c×××××号车车辆受损,原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赣c×××××号车已经修好,但是当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理赔时,被告以种种理由克扣赔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很显然,被告不守诚信,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损失230550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本次事故只有一个事故证明,且该事故证明是...(本文书还有1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