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伍**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上诉请求:1.变更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陈**应向上诉人伍**支付梧州市新兴二路**号**幢**单元**房屋的差价补偿款为55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梧州市新兴二路**号房屋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以被上诉人陈**与原审第三人陈**之间没有协议约定,并根据房屋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因素,认定被上诉人陈**只占有讼争房屋价值的15%是错误的,梧房权证长洲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明确记载被上诉人陈**与原审第三人陈**各占有讼争房屋产权的1/2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都...(本文书还有2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