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1因与被上诉人梧州市龙湖世纪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物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1上诉请求:1.撤销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6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李*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922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李*1系因不按规则游玩,站立在滑梯高处,松开扶手后从滑梯顶部下跌导致受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双方争议较大且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侵权案件,且未经任何调解就当庭宣判上诉人败诉,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龙湖物业公司...(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