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骏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7)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1005.39元(403128元×260天×0.21×50%)。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已经于2017年3月14日将办理海骏达花园**期不动产统一登记所需由上诉人提供的资料提交至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一审查明的事实是错误的。2.由于政府管理部门迟延审批,导致上诉人完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间延长了181天,属于非因出卖人的原因,故应在一审判决认定逾期办证天数441天中扣减181天。3.上诉人认为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显然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本文书还有3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