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骏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552.89元(552218元×91天×0.21)。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由于政府管理部门迟延审批,导致上诉人完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间延长了181天,属于非因出卖人的原因,故应在一审判决认定逾期办证天数272天中扣减181天。
梁*辩称,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海骏达公司办理权属登记备案的时间按延期付款的天数可顺延37天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支持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海骏达公司主张顺延的天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