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上林县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潘**上诉请求:撤销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5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潘**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潘**与上林县中学的劳动合同截止到2016年1月30日,但又以潘**在2009年12月25日达到退休年龄,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逻辑前后矛盾。2、潘**提交了两份2014年10月30日和2015年9月7日签订的《食堂从业人员用工协议书》,表明双方有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审认定潘**的主张于法无据是错误的。3、上林县中学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一审却驳回了潘**的主张,违反民事案件审理原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