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桂林耀堃地产有限公司、桂林耀堃地产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丁建英、谭继元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桂林耀堃地产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赔偿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桂林耀堃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1日,原告吴**(乙方)和被告桂林耀堃地产有限公司永福分公司(甲方)签订《塔吊租金处理协议》,就苏桥春天里b**号楼的5211型号塔吊的租金处理意见达成协议:该塔吊2015年3月31号前的所有费用100000元由甲方承担,甲方在2015年7...(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