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万昌学校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司惩****号《决定书》、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司惩复****号《复议决定书》各一份,拟证明一审法院为执行本案财产保全裁定,于2016年9月29日11时34分到农行汉寿太子庙分理处查询长龙公司银行存款情况,查询回执及交易明细显示该公司18×××22账户上有银行存款11465520.64元,一审法院遂要求对该款予以冻结,至12时40分,银行完成冻结手续,但冻结的金额却仅为2720.64元,原因是在银行办理冻结手续期间,长龙公司于12时36分通过网上银行向同发公司转账11465000元,说明李**控制的两家公司人员、财务混同,并利用关联关系逃避债务;2、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执异****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拟证明长龙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5月31日,在履行涉案2014年3月16日《股权及债务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过程中,因张**、张**、陈*仙实际控制的猎鹰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在股权交割前未处理好...(本文书还有4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