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84年8月**日生,回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上诉人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7)云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需向上诉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等合法有效的资料,但被上诉人至今未向上诉人出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上诉人不应承担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二、一审法院未审查被上诉人李*光是否产生了实际损失,且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一审法院直接判定以购房总价款6275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违约金,认定事实不...(本文书还有4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