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周**与被告吴**、张**、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周**及其诉讼代理人陶**,被告吴**、张**、袁**及其诉讼代理人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309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合伙投资从事中药材丹参和板蓝根种植,2017年7月1日,原告周**与被告吴**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被告把其承租的卢集镇郝*村的270亩土地转租给原告种植丹参和板蓝根。原告承租后雇佣工人、机械对承租的土地进行耕种、施*。购买48万元丹参种子和10400元板蓝根种子。后雇佣20余人撒种、撒肥、铺设防晒网、除虫、除草等,合计成本1105080元。原告种植丹参135亩,每亩20万棵,...(本文书还有1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