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李*、杨**、四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杨**,被告四平市吉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48,700.00元(利息按月利2%,从2014年10月20日计算至给付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李*、杨**以第三被告对外工程名义向本人借款合计人民币2,848.***.00元;至2015年3月15日,因三被告迟迟不偿还欠款,故原告找到三名被告,由李*在所有借条中签字承认上述所有欠款,并约定月利息2分,2015年12月份,本人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三被告,但由于上述被告无法联系,故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四西民二初字第3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请求,至今,原告已经找到三被告,故现重新提起诉讼,希望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上述欠款,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辩称,1、原告将被告李*、被告杨**和原告的合伙关系主张成借款,与合伙协议等证据不符,并且其主张本金数额与事实不符,具体三方合伙是在2011年8月份,两项工程...(本文书还有5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