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平市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剩余欠款4130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系被告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17年5月19日,被告李**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从事吉林省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从2017年5月20日至2017年7月21日,原告陆**被告提供各类混凝土共计2642吨,总价值863010元。自2017年6月至20...(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