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保险梧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部湾保险梧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由北部湾保险梧州分公司在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20000元给黎**;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附加意外医疗保险条款”,医疗费赔偿适用补偿原则,本案应由责任人林木新承担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林木新是否已对黎**进行赔偿,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判令...(本文书还有2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