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安阳市纪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阳市纪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0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原告租赁被告名下的豫e******号汽车一辆,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车押金为60000元。2011年11月17日,合同到期,原告依约定将租赁的车辆退还给被告,被告承诺三日内退还押金,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押金,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应遵守合同,依法退还租车押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的租车押金6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安阳市纪元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