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湘卫药事公司、中达公司、杨*、李*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对《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综合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单位定期存单、借据、尚欠本息明细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6年5月18日,原告(授信人、乙方)与被告湘卫药事公司(受信人、甲方)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52461605000015),约定:1、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为450万元,有效使用期限为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5月17日止;2、本协议约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及其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逐笔申请使用各具体授信额度,本协议项下的各项具体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费*,以及乙方应计的各项费用,均由甲乙双方在具体的业务合同中...(本文书还有27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