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秦**、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化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寇亚玲、董彬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秦**、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是:其中本金50万元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30万元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金10万元按照月息1.5分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秦**以做生意周*为由,于2013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利息每月1万元;于2014年5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利息每月6000元;于2014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利息为每月1500元。三笔借款的利息仅支付至2015...(本文书还有3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