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高尔夫旅游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新证据,经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尔夫旅游学院上诉请求:1.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汤**的诉讼请求;2.由汤**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汤**明知高尔夫旅游学院借款,校董事会并未形成决议,完全系实际控制人张江波个人行为,且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出借款汇入高尔夫旅游学院后,立即转入湖南猎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尔夫旅游学院并未实际使用该笔借款,一审判决遗漏关键事实,认定案件事实错误。2.汤**出具“今收到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校借款二十万元整”收条,从文意理解,该20万元系偿还借...(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