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因与被上诉人顾**、原审被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被上诉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6.849724万元”,一审却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62.41449万元,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近50万元。其次,被上诉人没有主张利息,一审却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二、一审判决推定月息4%,没有事实依据,每月还款24万元仅仅是一种巧合。双方借款合同中,均没有约定利息,仅仅约定了违约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被上诉人向一...(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