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2、曾某1与被告雷**、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告曾某1的法定代表人曾某2,被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2、曾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148.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营养费3400元、误工费34937.6元、护理费5018.4元、残疾赔偿金678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7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48300.21元;2、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雷**辩...(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