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何*与被告利川市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43557元;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湖北省利川市御景壹号**栋**室商品房卖给原告,建筑面积111.4平方米,总价款422883元,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前,若被告违约逾期交房,则应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交房,其行为已经违约。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泰置业公司辩称,被告已按约通知...(本文书还有3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