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贾**因与被上诉人刘**、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17)内04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程**与刘**并非帮工关系,而是合伙关系,刘**系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受伤,其花销属于合伙内部债务,应由被上诉人程**及刘**共同承担责任,上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在作业前已经向刘**等人告知不能接触机器,不应当承担责任。另外一审判决书还存在未列原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等错误。
被上诉人刘**答辩服判。
被上诉人程**称一审判决清楚,但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全部责任应由贾**承担。
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要求贾**、程**赔偿医疗费15115....(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