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孙**财产损害赔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被告孙**未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孙**行为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8年8月1日裁定中止诉讼,2018年9月10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4头牛损失53000元(或以鉴定结论为准确认数额)。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8日,原告放牛至被告承包的玉米地时,4头牛**被告在承包地内投放的毒鼠强,导致4头牛死亡,3头牛受伤,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孙**辩称,原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未在承包地内投放毒鼠强,无侵权行为。原告的4头牛死亡及3头牛受伤与被告没有关系,应驳回原...(本文书还有2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