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黄川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孔**、被告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27199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8日12时55分,被告朱*驾驶闽c×××××号小车沿伍塘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北辰御景园”路段左转***小区时,遇原告黄**驾驶三轮摩托车(后载章雪娇)沿伍塘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该路段,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章雪娇受伤,两车受损...(本文书还有3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