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花军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田、李*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二年三月五日以(2002)忻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花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田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梅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1年9月28日晚,被告人贾花军到了原平市晋源市场“伊梦”歌厅,将一名女服务员拉进一卧室内纠缠,歌厅老板李*梅得知后,便以接电话为由将女服务员叫出来,让其离开了歌厅。贾发现后即与李*梅争执起来,李*梅同其夫王*军将贾劝...(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