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男,1987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巢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太翠、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巢湖市人民法院(2018)皖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财险巢湖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减少误工费2627.1元、减少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090元、减少车损费1000元,合计不服金额为8717.1元;2、本案上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误工费标准过高且无依据。代太翠诉称其在巢湖学院二食堂从事后厨配菜工作,仅提供了个人书写的证明,证明上的人员没有身份证,也没有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两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两名证人之间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的地方,完全不能证明代太翠在该食堂上班的事实主张。因此,一审认定按照餐饮业101.28元/天计算误工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精神抚慰金过高...(本文书还有3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