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缪*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创元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8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两次诉讼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不同,属于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2、不应根据执行异议案件而认定本案属于一事不再理情形,原审法院对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
安徽创元公司答辩称,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缪*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也驳回缪*的诉讼请求。现缪*就同一个事实和理由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构成重复起诉。2、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执行异议诉讼原告缪*、被告安徽创元公司、第三人安徽天缘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缘公司),本案原告...(本文书还有2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