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黄**及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事后也未就合同履行地达成补充协议,现黄**起诉请求陈**、刘**支付借款利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即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黄**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陈**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