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陈**、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的法定代理人陈**、被告陈**、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5日14时0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车载其女儿崔芳芳行至赤峰市松山区老府镇老府村8组张文学家门前处,与被告陈*驾驶的蒙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被告陈*及崔芳芳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认定书认定:被告陈*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崔芳芳无责任。被告驾驶的摩托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本文书还有2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