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陈*、陈**、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法定代理人陈**、被告陈**、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5日,原告母亲王*文驾驶电动车载原告行至老府村8组张文学家门前处,与被告陈*驾驶的蒙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文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陈*驾驶的摩托车系被告孙**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776.21元、陪护费22267.64元、伤残赔偿金69...(本文书还有3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