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符,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内容真实、客观,夏**及其辩护人和检察机关在二审期间未提出新的证据,故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辖区内被监管的企业和个人索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其辖区内的被管辖企业、个人索取财物,是索贿,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夏**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对夏**及其辩护人所提夏**分别向李*、汤*二人索要共40000元应属民间借贷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夏**向...(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