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昆明食品(集团)金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宅公司)与被上诉人裴*、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商业局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官渡区食品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官渡区商业局食品公司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1999年6月8日,金宅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股东昆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360万,官渡区食品公司认缴出资40万元。2000年9月17日,昆明市官渡区商业局食品公司同原告裴*签订认缴股份转让协议,以资金紧张未能缴纳认缴出资为由将其持有的金宅公司股权转让给原告裴*。2000年9月20日,昆明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明确表示其同意官渡区食品公司将其持有金宅公司股权转让给个人,由买购人直接将缺位资金一次性交金宅公司。2003年12月20日,金宅公司向原告...(本文书还有4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