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谭*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6)西法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系昆明市西山区欧冠复合门窗经营部业主,该经营部成立于2002年12月17日。2005年6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1份《合作协议》,约定:“……为了尽快将欧冠窗业有限公司做强做大,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现有资产……及无形资产为合作双方所有。二、乙方以现金二十五万元人民币入股,占欧冠窗业有限公司25%股份。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二十五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新入股东,公司为甲乙两股东组成,甲方与乙方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文件。四、合作后,甲方主要负责销售、主要材料的供应,乙方负责厂部生产管理、材料出入库管理,安装管理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五、欧冠窗业...(本文书还有31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