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诉称,2014年7月28日,原告骑三轮车正常行驶至金山镇好娃娃奶粉店门前时,被被告骑电动三轮车撞伤,该事故因为被告将现场移动造成无法查清成因,赣榆区交巡警大队出具事故证明。原告受伤后到圣安医院及金山卫生院治疗,后经赣榆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伤残十级,误工期160日,营养期75日,护理期90日。事故发生后,被告未支付任何医疗费用,原告就该事故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合计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张**辩称,被告没有撞伤原...(本文书还有23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