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东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客来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简称丹东客来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被告丹东客来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月31日就原告所有的坐落于振兴区五经街**号的一至**层商业用房签订《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协议就房屋的面积(建筑面积8417.2㎡)和价款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房款待过户手续完毕后付清,过户费用由丹东客来多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金源公司即履行了将房屋交付被告丹东客来多公司的协议义务,在2002年2月5日过户手续履行完毕,被告丹东客来多公司取得了涉案房产的产权证明。被告丹东客来多公司违背协议,不主动履行义务,而且在相关诉讼中,捏造事实,以达到不交付房款的目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已确认被告丹东客来多公司没有支付涉案房产对价,同时应案外人的请求将涉案房产中的516㎡的转让行为予以撤销。故请求判令:l、解除原、被告双方2002年1月31日签订的《关于商业用房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丹东客来多公司立即返还涉案7901.2㎡的商业用房(具体的建筑面积为8417.2㎡-516㎡=7901.2㎡);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客来多公司辩称,1、解除权的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法律规定经对...(本文书还有5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