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河区人民法院(2012)运民三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沧州太平洋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3月7日18时,张云省驾驶车牌号为冀j×××××号微型客车沿解放路行驶至解放路朝阳大街路口时,与王**驾驶的车牌号为冀j×××××的微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一大队勘验,认定张云省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沧州市平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王**车辆进行鉴定,作出沧平安鉴评(2012)字第****号鉴定评估报告书,认定该事故车辆的损失为14164元,车辆贬值损失为16530元,共计30694元。
另查明,...(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