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2日,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厦门轨道交通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配套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一期),其提交的审批申请表中提及申请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轨道安置房及社区配套用房、线网指挥中心及轨道相关配套用房、公交停车综合楼、幼儿园等。该项目总面积为84417.68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为81690.034平方米;同时,明确项目将进行分期建设,一期用地面积约39360.956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为37888.19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轨道安置房及社区配套用房、轨道相关配套用房。第三人还同时提交了选字第35020*****04009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厦国土预审厦门市(2015)第****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厦发改投资(2015)55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5年第一批市级基建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通知》等材料。次日,被告认为第三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后...(本文书还有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