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事实。
2014年9月初,被告人周**以12万元(已支付5万)的价格雇佣患有艾滋病的被告人赵**、郑**、李**在泌阳县花园乡曹*村委东杨*违规建房。2014年10月9日下午,县综合执法局对其违章建筑予以强行拆除。当日晚上,周**与赵**、郑**密谋后于10月10日上午9时许,赵**、李**、郑**三人以每人200元的报酬组织40余名艾滋病人到县政府,提出允许其建房并办理建房手续等无理要求并侮辱谩骂、驱逐工作人员,打砸办公区的物品。当公安人员赶到维护现场秩序时,艾滋病人手拿茶杯碎片,以割破手腕将血洒到工作人员身上传染艾滋病,要挟公安民警撤离现场。当日下午,他们将政府办公室的玻璃窗砸烂,坐在政府**楼办公室前的凉台上,大声辱骂,对政府形象肆意抹黑谩骂,并试图以跳楼为进一步的威胁手段,制造更大的社会影响来达到其非法目的,直至18时许才离开。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郑**、李**、周**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双、屈**、王*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监控录像等。
敲诈勒索的事实(一)2012年8月份,被告人赵...(本文书还有4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