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第三人海西州好好爱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2)德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雷**、三川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海西州好好爱家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原审诉称,2011年6月9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以海西经销商的名义销售被告乳制品的商品。原告为履行该协议的约定,分别于2011年6月19日、7月28日(期间为了履行与被告的协议,原告资金困难,向邮政银行以15.3%的贷款利息贷款10万元整)向被告的账户打款12万元,有银行对账单为证。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协议,陆陆续续向原告...(本文书还有3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