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翁**诈骗罪一案中,案外人吴**于2015年5月18日对本院执行中国平安人寿公司内其人寿保险理赔受益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吴**称,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将其取得的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的人寿保险理赔收益款1369319.29元(以下简称诉争款项)冻结,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是冻结诉争款项系是中国平安人寿公司因被保险吴*龙(系案外人之父)身故保险金中给付案外人的人寿受益保险理赔金,是基于被保险人身故为保险理赔的先行条件,该先行条件与生命具有特定的人身专属性,应属案外人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按照《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诉争款项不应给予冻结,请求解除对诉争款项的冻结。
案外人吴**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吴**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理赔决定补充说明复印件、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