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准格尔旗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4)准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苏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赵**、王**,上诉人准格尔旗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黄**、王*,被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郭军从2013年开始在中铁三局从事铁路养护工作。2014年8月21日,死者郭军在准格尔旗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发现郭军谷氨酰转肽酶增高、甘油三脂偏高、血糖高及谷草转氨酶偏高。2014年9月14日14时,郭军因意识不清7小时被送入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郭军仍昏迷,病情危重,预后差,向其家属告知病情,家属要求出院,后于2014年9月16日17时办理出院,郭军于当日死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被告郭**是否是适格的主体;2、原审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旗人民医院是否对郭**死承担责任。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准格尔旗公安局沙圪堵派...(本文书还有4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