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黄**与被告张**、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一一0团子女学校(以下简称一一0学校)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法定代理人邓**,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毕**,被告一一0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黄**诉称:2014年10月26日,被告张**雇佣被害人黄**开四轮拖拉机在奇台总场110社区学校拉建筑垃圾,因拖拉机装的土和砖块构成的垃圾太满,导致拖拉机机身太重,车头在行驶中翘起来,拖拉机的座位和车厢前半部分挤在了一起,致使被害人卡在座位上,方向盘压在了被害人的脸侧部当场死亡,经110社区司法所调解赔偿5万元丧葬费,并达成由法院判决给付的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各项费用3430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一、被告张**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曾*不具有原告资格;二、原告在诉状中未明确三个被告各承担什么责任;三、被告张**认为死者黄**与张**是承揽关系,所以张**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毕**辩称:被告毕**只是张**雇佣的开挖掘机的,毕**与死者没有关系,所以毕**不承担责任。
被告一一0学校辩称:一一0学校与死者黄**的死亡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一一0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意见同张**。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询问邓小玲笔录一份,拟证明死者黄**是被告张**叫去学校拉垃圾时死亡的,黄**死亡是因为干活的时候路面不平,在拖拉机上小土坡的过程中车头翘起造成的。
被告张**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证明的问题也有异议。
被告毕**认为其不清楚,毕**也是给别人干活的,毕*...(本文书还有7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