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因与被申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鸡商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黑监民监字第10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宇、张家玮出庭。申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申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5月7日,一审原告张**起诉至鸡东县人民法院称,2009年2月22日,一审被告王**向其借款18万元用于买车,月息1分,王**为其出具欠据一份,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请求王**给付其欠款本金18万元,利息93600元,利息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一审被告王**辩称,其欠张**18万元欠款未还不是事实,2009年其与潘*军合伙购买吊车,潘*军向张**借款13万元,后潘*军退出合伙,潘*军欠张**的13万元债务转...(本文书还有4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