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奇台县刘*建筑机械配件销售部(以下简称刘*销售部)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销售部的经营者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被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销售部诉称:2014年8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铲车一台,当时预付部分货款,下欠5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并书面约定2014年10月27日付清剩余款项,逾期不还,按双方约定3%日息加收,如果诉讼,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欠款人承担,经手人签字生效。现还款期限已超过10个月,原告给被告打电话,被告不接,造成原告索款无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1、立即支付拖欠货款50000元;2、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3、承担律师费33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辩称:一...(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