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查明,2015年6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林杨*动到大竹县i安1局高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0月14日大竹县残疾人联合会向被告人林杨*发了精神残疾贰级的残疾人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林杨*其母亲杨**与被害人王*双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并按该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王*双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2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双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双的陈述,证人李*贵、付**、陈**、朱**、赵**、佘**、陈*诗等人的证言,大竹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現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集,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集,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竹)公(法)鉴(临)字(2015)0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技精(2015)字第****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本文书还有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