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王**与被告兰**、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王**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李**及委托代理人凌**和被告兰**、王**及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所能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王**诉称:被继承人王*福**告的父亲,系被告兰**配偶,系被告王**父亲,1968年5月1日被继承人王*禰与李**结婚,并生育两子,分别为原告李*、王**。1982年被继承人王*福与李**离婚,后被继承人与兰**结婚,直至被继承人王*福死亡。在被继承人王*福与被告兰**婚烟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大竹县竹阳镇...(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