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朱**、李**与被上诉人姚*、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第一小学(下称文化路一小)健康权纠纷一案,姚*于2015年6月18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28203.44元。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金少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朱**、朱**、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姚*的法定代理人姚**、陈**及委托代理人李**、闫**,被上诉人文化路一小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姚*与被告朱**原均系文化路一小的学生。2014年12月24日10时许,大课间结束后老师带学生排队回教室的途中,原告姚*与被告朱**在嬉耍时,朱**将原告...(本文书还有2767字未显示)